| 电梯广告收入被物业侵占 多数业主一无所知 (4) |
| 来源:青年报 时间:2007-06-11 查看:
字体: [大 中 小] |
就此,《物权法》研究学者建议,首先物业公司应将全年广告收益的具体数额与用途进行公布,让所有的业主心中有数,明白这部分收入的去向。其次建议小区业主委员会介入,以保护业主权益。
由于目前这方面还没有可执行的细化规定,如果出台这样的政策,参考物业公司招商所花去的成本和应取得的合理收入,将广告收入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分摊,并将广告合同在小区内公示。这不但便于操作,也便于监督,大家都清楚规则后也不会发生矛盾。如果物业公司做不到这一点,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他山之石】公共收益抵冲物业费
“业权分配”已在北京市华远的项目上试行。2003年,华远“业权”研究成果经过北京市小区办的认可,批准在华远·尚都国际中心、华远·盈都大厦这两个写字楼、商务公寓综合项目试行。
这两个项目入驻前,华远地产与业主签署补充协议,明确提出:项目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的收益全部属于业主,“业权”收益在一年后结算分配,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据了解,2005年两项目首年入住,两个项目的广告经营、场地租赁等“业权”收入达到了115万元;2006年,业权收益和物业费结余共计437万元,根据“业权分配”原则,这两个项目的业主在2007年需要缴纳的物业费要比往年减免很多。
|
共4页 [1] [2] [3] 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