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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家建议:物业应公开广告收益具体分配可协商解决
■电梯广告收入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如何返还却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
■物业公司应当公布收益,由于还没有可执行的细化规定,可以通过协商并公示的方式进行合理分摊。
■如果物业公司做不到这一点,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新公布的《物权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而物业管理行业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电梯间属于公共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电梯间要经营广告,需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其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返还却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
由于业主委员会一般都没有自己的账户,所以电梯间广告收入这笔钱还是在物业公司手里,一般应用来补充物业管理费的不足、业主的其他各项开支或划归房屋的维修基金和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里。不过,由于物业公司在经营电梯广告上投入了劳动,它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另一方面,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位于宜山路的明辉苑就是由业委会出面与物业进行协商,在物业公开了近年来电梯广告所得以及支出的明细单之后,剩余收入按照三七分成的比例由物业与业主共享,其中归业主所有的70%划入业委会名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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